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孤独症儿童的康复,尽快解除儿童精神病中孤独症儿童患者的痛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疾人“八五”计划纲要》及有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北京市孤独症儿童康复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Rehabilitation
Association of Autistic Children(BRAAC)。
第三条 本协会是以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为指针,以有关医务人员和孤独症儿童 家长为主体,根据自愿、平等、有利于孤独症儿童康复为原则,由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卫生、医务、新闻、法律等有关专家及工作者的指导和参与共同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孤独症儿童服务,努力改善孤独症儿童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创造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医疗保健的环境,争取多数儿童患者通过康复和教育而获得正常儿童或接近正常儿童的生活能力。
第五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机构民主选举产生,重大问题民主协商。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九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孤独症儿童,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有利于孤独症儿童康复的各项事业。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反映孤独症儿童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孤独症儿童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和残联做好孤独症儿童的康复工作。
(二)为孤独症患儿开展咨询、沟通信息,培训康复、教育方面的人才,协助医学科研部门开发治疗的新方法。
(三)推动会员之间、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合和合作,提高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水平,促进孤独症儿童康复向正规方向发展。
(四)举办孤独症儿童家长培训班,提高孤独症儿童家长的康复训练水平。
(五)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国内外有关专家咨询讲学活动。
(六)努力创造条件,办好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中心,利用先进的教学训练手段,改造和恢复孤独症儿童的生活学习环境,使孤独症儿童早日康复。
(七)进行孤独症儿童状况的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孤独症儿童康复的意见和建议。
(八)开展为实现本协会任务所需要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制度。
第十一条 孤独症儿童家长及与孤独症儿童康复有关的个人和合法团体,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并积极参与活动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对长期从事孤独症儿童治疗康复工作的医学、教育、残联康复部门、妇女儿童组织以及有关新闻、企业界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本协会可特邀为个人会员或顾问。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退会手续
凡愿入会者,可提出申请,缴纳会费,并填写入会登记表,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便视为自愿退会,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四)享有本协会在经营管理咨询和信息资料等方面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有参加协会内部康复活动的优先权;
(六)有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协议;
(二)积极完成本协会指定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协会提供信息及有关情况;
(四)按规定每年缴纳会费,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
第十六条 会员违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会章程,根据情节轻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常务理事会,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民主协商选举理事;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和活动;
(五)审议协会的收支报告;
(六)审议会员提出的各项议案;
(七)研究与孤独症儿童康复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协商选举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二)协商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根据会长提名,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组织实施;
(六)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有半数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任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按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犯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财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于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方式,支付或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按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务制度,贯彻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管理本协会的经费收支。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有关部门的支持拨款;
(三) 国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 协会举办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 行政拨款资助;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 召开会议和举办各种康复事业活动的费用;
(二) 出版有关资料、刊物的补贴;
(三) 办公用费(包括常设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
(四) 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由秘书处管理,由会长和常务副会长按照勤俭节约原则审批经费开支,定期由秘书处向监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本会收入70%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的事业,30%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见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变更程序
(一)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终止程序
(一)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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